因酒精致精神障礙的白某無故進朋友家點火,還阻止他人滅火。記者昨天獲悉,通州法院一審以放火罪判處白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。
2013年4月20日晚6點左右,白某酒后在通州區(qū)馬駒橋鎮(zhèn)某村其朋友岳某的暫住地內(nèi),用打火機點燃岳某的衣物、被子等物。
岳某說,當時他不在家,不知道白某怎么進的他家。附近的人發(fā)現(xiàn)起火后,準備滅火但白某不讓進屋,還拿出菜刀站在門口。直到警察趕到將白某帶走,房東和鄰居才將火撲滅。
受審時,白某認可放火一事,但不記得放火原因,還否認拿菜刀阻止滅火。白某哥哥稱,白某只要一喝酒,精神、行為就不正常。經(jīng)鑒定,白某診斷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,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,評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。
法院認為,白某的行為構成放火罪,鑒于其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且當庭認罪,依法可減輕處罰。(記者 裴曉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