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社帶游客買到假貨,此前,消費者常常投訴無門,找不到理賠對象。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《武漢旅游條例》明確,旅游景區(qū)門票提價需提前半年公布,不得強行向游客銷售套票;旅行社帶游客到商場購物若買到假貨,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先行退賠。(見5月16日《渤海早報》)
旅游大多離不開購物。對許多游客來說,把本來應該看景的時間用來購物,倒也罷了;說起來實惠、回家后發(fā)現很貴,這也忍了;最可恨的是,花了大價錢,費了大力氣帶回家,結果發(fā)現買了假貨。再次趕到景點索賠,幾乎沒有可能,找旅行社說事兒,也多是再無下文。很多游客只能“花錢買教訓”,留下一肚子氣。
這種在旅行社帶領下買到假貨的情況,很難說旅行社是“同案犯”。但畢竟,地點是旅行社選的,人是旅行社帶去的,而且旅行社也是“無利不起早”——我們都懂的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讓旅行社承擔一定的責任,亦在情理之中。建立“旅行社先行退賠”,正是考慮到游客的維權難,也是為了倒逼旅行社履行責任。
顯然,“旅行社先行退賠”對游客是有利的,避免了游客維權奔波,有利于保證游客權益。事實上,這一規(guī)定從長遠上講也有利于旅行社。某種意義上說,如果游客只是看景而不購物,恐怕很難說是實現了旅游大發(fā)展大繁榮。而且,這對旅行社來說也少了一筆收入,少了一個旅游品種。但在游客長期權益受損的實際中,現在的游客確實購物少了,旅行社的收益也少了。這里,不是游客不想購物,而是游客不敢購物。如果能夠提供一個放心環(huán)境,相信游客的購物熱情還會被釋放出來。
“旅行社先行退賠”制度,表面看,旅行社需要承擔更多的責任,而且先行退賠還涉及真金白銀。但對旅行社來說,如果想要實現持續(xù)健康發(fā)展,那就不能放任游客權益受損,而是應該通過旅游秩序的建立,鼓勵游客放心消費、大膽消費。除非旅行社成為一些無良商家的“同伙”,只想“賺一筆就走”。
進而言之,旅行社先行退賠應該推而廣之,所有發(fā)展推廣旅游產業(yè)、希望借助旅游業(yè)帶動當地經濟發(fā)展的地區(qū),都應該學習借鑒。因為這是一件游客、旅行社、旅游景區(qū)甚至地方政府共贏的事。